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3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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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抚养纠纷(2021)甘2926民初625号

原告:马某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81年4月27日,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东塬乡林家村一社1号。
委托代理人:马世清,系甘肃世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3,男,东乡族,生于1980年11月2日,小学文化,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东塬乡林家村一社1-1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
2、原、被告的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及离婚协议书等证实本案的基本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父母包办于2005年2月21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二孩即长子马艺帆(身份证号:622926200705080511),现由被告抚养;长女马艺梅(身份证号:622926201412230525),现由原告抚养。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18年9月24日原、被告因琐事在被告工作的东塬邮政营业厅内发生争吵并相互发生撕扯,期间被告在原告身上踢了几脚,又手持火钳子在原告左侧大腿上打了几下,经鉴定原告身体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2018年7月31日本院受理被告诉原告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7日被告撤回起诉;2019年9月26日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26日因原告未能提供结婚证或登记的原始档案等相关证明,本院无法确认双方的婚姻效力并于2019年12月21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020年1月7日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0日原告又撤回起诉;2020年11月5日经人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自愿“离婚”;2、长子马艺帆由被告抚养,长女马艺梅由原告抚养,双方可以随时探望子女,互相不得干涉;3、双方的财产已分割清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补偿20000元。2021年3月19日原告又诉至本院要求抚养孩子、分割财产等,本院受理该案后经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子女的抚养、探视、财产分割已达成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协议履行;本案系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等诉讼请求应另行主张。其要求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长女马艺梅由原告马某某某抚养,长子马艺帆由被告马某某3抚养,抚养费均自理;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艳梅
人民陪审员马兴昌
人民陪审员赵文龙
书记员马兰梅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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