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于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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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1民终1182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某,女,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于某,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2002年5月通过相亲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于某2、次女于某3。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原、被告曾办理过离婚,后复婚。2019年2月1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双方于2019年3月6日开始分居,但被告称系是因为去外地工作而分居。另查明,被告曾到医疗部门就诊,初步诊断为抑郁障碍、神经递质严重失衡、脑功能失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经恋爱而终成眷属,其婚姻基础较好。面对生活中的柴米油盐,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和摩擦在所难免。双方曾离婚后又复婚,说明双方有共同经营好家庭的意愿。现被告表示对原告还有感情,且其身体状态欠佳,原告亦应珍惜彼此的缘分,多给予被告一些关心,使夫妻感情历久弥坚。原告应慎重考虑,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原告起诉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当事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尚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洋
审判员刘晶
审判员吴永梅
书记员李慧敏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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