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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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1民终10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凯,辽宁君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民,沈阳市铁西区民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李某、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于2018年开始分居至今。李某曾于2019年9月向其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其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离婚诉请。现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另查,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公积金现有19949.45元,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公积金现有218750.48元。又查,二人婚后购置辽A×××××斯巴鲁越野车一辆,登记在张某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张某表示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
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关于双方的公积金问题,双方婚后取得的公积金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结合双方公积金情况,张某应给付李某公积金折价款99400.52元。关于张某于2015年11月18日提取的公积金15000元,张某主张该款项已经消费,因李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转移夫妻财产的恶意,结合双方的分居时间,李某要求分割2015年11月18日张某提取的公积金15000元,不予支持。关于双方诉争的车辆问题,因诉争车辆仍被法院查封处置过程,在本案中不宜确认、处置。关于张某主张结婚时双方收礼金123700元,张某母亲当时给拿了30000元,共计153700元,由李某收存至今,要求予以分割,庭审中李某予以否认,因张某提供的结婚礼金明细不能反映双方现有财产状况,同时张某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李某存在转移上述款项的恶意,故对张某要求分割上述款项,不予支持。关于李某主张分割生效债务144900元的诉求,因上述内容已经由生效民事判决予以确认,故本案不予处理。关于张某提出的婚姻存续期间李某向其母亲账户转账问题,张某称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于2016年7月26日转入其母亲50000元,2016年9月开始至2019年11月李某共计转入其母亲账户40笔,每笔800元,合计32000元,张某认为李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要求对案外人肖某的债权进行分割,关于上述转账问题,因张某仅提供了银行流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李某存在转移夫妻财产的恶意,同时结合双方分居时间以及李某银行流水中与其母亲转账情况,对张某提出的李某转移夫妻财产的主张,不予采信,关于上述转账是否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债权,因上述转账涉及案外人,故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诉讼。关于张某称2013年10月2日李某将所收礼金48600元存入案外人肖某的银行卡,主张李某转移财产,因张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故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李某在本诉之前曾起诉与张某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双方未能恢复夫妻感情,现李某再次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亦表示同意离婚,足见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对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应予确认。关于张某所提李某向其母账户汇款5万元以及另汇其母账户3.2万元(共40笔,单次800元)的钱款,均属于李某恶意转移财产,故李某应不分或少分相关财产的上诉意见,经查,李某针对所涉5万元陈述称:母亲肖某经其账户借给刘某6万元,因银行限定转款5万元,故其转给刘某5万元并提取现金1万元,后刘某以现金方式存入其卡内6万元,母亲表示赠与其1万元后,其转给母亲5万元。因李某的上述陈述与其银行卡的证据相符,故不能排除其转给母亲肖某的5万元涉及案外人的钱款,且张某未举证证实该5万元确系夫妻共同钱款,根据在案证据情况,对该5万元应不宜分割。另查,李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亦证实,李某于2016年9月起至2019年11月间,向其母肖某账户共汇入40笔800元,合计3.2万元。李某陈述相关钱款系给予父母的生活费和赡养费。因李某所述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的事实符合客观常理常规,相关数额亦在社会普遍能够认可的合理范围内,且在案其他证据不能佐证李某分40笔转给其母亲共计3.2万元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一审法院以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李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对张某的相关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张某所提其名下的公积金属于其个人财产,故一审法院认定其给付李某公积金折价款,系认定不当的上诉意见,经查,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名下的公积金依法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故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亦无不当。综上,因张某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亦无证据证明,故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4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硕
审判员洪淳
审判员赵楠楠
法官助理彭博
书记员万柳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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