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葛某1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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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1民终1247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葛某1,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1994年9月末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葛某2(××××年××月××日出生)。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5年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原告夫妻感情不和于2021年3月16日起诉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及子女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上诉人李某二审时表示双方当事人一直在一个房子内居住。可见双方当事人尚未分居,且李某提出对方以前经常有家暴的行为,现在家暴行为少了,不能容忍对方在家里抽烟等行为。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尚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洋
审判员刘晶
审判员吴永梅
书记员李慧敏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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