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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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0)甘2926民初1814号

原告汪某某,女,生于1988年10月16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
被告马某某某,男,生于1975年6月6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再婚,于2011年农历11月24日结婚,于2012年2月1日领取结婚证,未生育。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般,被告因吸毒先后三次强制隔离戒毒。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等,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的需要,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中止审理本案。
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原、被告的陈述;
2、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庭审笔录。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均已核实,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被告因吸毒先后三次强制隔离戒毒,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占虎
审判员马建祖
审判员马艳梅
书记员赵旭彤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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