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某开设赌场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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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二审判决书

开设赌场罪(2021)辽07刑终198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某某,男,满族,1992年1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大专文化,辽宁省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合同工,户籍地辽宁省凌海市,捕前住辽宁省凌海市。因本案于2021年2月8日被抓获,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凌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远卓,辽宁远日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关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计算非法获利数额有误,其参与赌博获得的奖励应从非法获利中扣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关某某在该赌博网站确有自己参与赌博获取的利益,但根据相关规定,该利益仍应认定为非法获利,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及罚金,考虑到关某某妻子残疾、孩子年幼、家庭负担较重等情节,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可对原判刑期予以适当调整,但对其不宜适用缓刑。综上,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1刑初7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定罪和附加刑部分、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1刑初7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主刑部分;
三、上诉人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金东
审判员倪凯
审判员李洪斌
法官助理杨立刚
书记员刘继娟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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