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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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粤01民终106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红,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梓莹,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撤回上诉,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查。对林某的上诉请求,本院评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林某、黄某签订离婚协议发生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林某、黄某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书》为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履行协议约定。对于涉案的广州市黄埔区XXXX街15号(自编5-2栋)2702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归林某所有,该约定合法有效。一审期间,两人尚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一审法院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后,广州市黄埔区XXXX街15号2702房产权已于2021年1月28日登记在黄某名下。基于新的事实发生,为免当事人诉累,本院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处理,林某上诉请求广州市黄埔区XXXX街15号2702房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协议书》约定:“黄某在林某购买社保满五年后,满足广州市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必须协助林某在3个月内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林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现符合上述条件,林某上诉要求黄某协助将该房屋登记至其名下的条件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889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88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广州市黄埔区XXXX街15号2702房归林某所有;
四、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9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林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214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黄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450元,由林某负担24400元,黄某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咏梅
书记员龙劲文
梁珊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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