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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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2021)辽01民终11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远,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某,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远,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华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婚姻期间育有两子,长子华某2,次子华某3。2020年2月24日华某与刘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二子,长子华某2、次子华某3,离婚后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每个孩子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付到每个孩子年满18周岁止。离婚后两子由刘某抚养至2021年1月2日,其后由父亲华某抚养。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均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华某与刘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两子由刘某抚养,刘某实际抚养两子一年,其提交的证明心理健康的证据为个性测验、自评量表,无医院的诊断证明,不能证明其具有不适合抚养婚生子的情形。根据华某与刘某的实际情况,可各自抚养一子。因父母双方各自抚养一子,互不给付抚养费。兄弟生活环境的分离不应割断感情的交流,华某与刘某应友好协商,在不影响婚生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给予两子父母双方的关爱,共促两子间的兄弟感情,以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本院认为,刘某与华某于2020年2月24日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两名婚生子均由刘某抚养,华某每月给付每名婚生子抚养费3000元。该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依法均具有约束力。华某本案起诉要求变更婚生长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认定婚生长子归华某抚养,并无不当。关于刘某所提应将婚生次子的抚养权亦判归华某的相关上诉意见,经查,本案针对华某起诉要求变更婚生长子抚养权的诉讼事项进行审理,依双方离婚协议,婚生次子的抚养权依法仍归刘某所有,刘某在本案中亦主张变更婚生次子的抚养权,超出本案审理范围,其变更婚生次子的抚养权的诉求,应另案主张为宜。故本院对刘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硕
审判员赵楠楠
审判员洪淳
法官助理彭博
书记员万柳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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