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齐某1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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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1民终1151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女,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萱、白宁,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齐某1,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朱晓涵,辽宁品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杨某与被告齐某1于201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一女齐某2(××××年××月××日出生)。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查,共有车辆一台,车牌号为辽A×××××奥迪A4L,登记在齐某1名下。共同存款19643元,在齐某1处。再查,齐某1婚前贷款购买房产两处,一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建筑面积129.11平方米,产权人为齐某1,首付款300000元,贷款510000元,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本息63340.94元(截至2021年5月);另一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建筑面积98.01平方米,产权人为齐某1,首付款300000元,贷款550000元,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本息70153.53元(截至2021年5月)。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主张离婚,被告明确表示同意,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主张孩子由其抚养,故确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关于抚养费问题,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被告系军人,其近一年的月平均收入为11253元,酌定由被告每月负担的抚养费为2500元。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处理。1.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双方均认可沈北房产现值每平米11090元、大东房产现值每平米10362元,综合考虑首付款、婚后已还贷款本息、尚欠本金及房屋现值等情况,酌情按照70%比例确定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共计127195元。2.车辆,双方均认可涉案车辆价值80000元,考虑到该车由被告占有并使用,确定该车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56000元。关于被告提出该车已分割完毕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此不予支持。3.存款,双方均认可被告处有共同存款19643元,被告应给付原告存款补偿款13750元。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5万元的问题,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根据原告提交的录像光盘、微信截图、照片等,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对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过错,结合其过错程度、行为方式、经济能力等酌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关于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名下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问题,因被告尚未实际取得,对此暂不处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共同债务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且涉及案外人,对此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杨某与齐某1离婚;二、女儿齐某2(××××年××月××日出生)由杨某抚养,齐某1自2021年6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500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齐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某共同还贷及增值补偿款127195元;四、辽A×××××奥迪轿车归齐某1所有,齐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某车辆折价款56000元;五、齐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某共同存款补偿款13750元;六、齐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七、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9元、保全费3270元,由齐某1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转业人员经费计算表、录音光盘,欲证明被上诉人的转业费已经具备发放条件,应当分割。被上诉人质证称,没有异议,但是并未收到该笔转业费。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其向证明的问题,转业费尚未发放,不具备分割条件。本院二审依法确认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提出应被上诉人有过错、共同财产应当全部判归上诉人的主张,因一审法院已经考虑了本案实际情况和照顾女方的原则三七比例分割,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提出应当给家务补偿的问题,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提出军人转业费已经具备发放条件故应当予以分割的问题,因该笔费用尚未实际发放,一审法院暂不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7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洋
审判员刘晶
审判员吴永梅
法官助理冷焱
书记员李慧敏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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