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分家析产纠纷(2021)京0106民初3689号
原告:陈某,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庄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郭某1,女,199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2,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庄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郭某3,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北京若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郭守智与郭书慧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子三女即长子郭崇文、次子郭某2、长女郭亚琴、次女郭亚丽、三女郭亚平。陈某与郭某2原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判决离婚。郭某1系陈某与其前夫所生之女,郭某3系郭某2与其前妻所生之子。郭书慧于2014年4月10日死亡,郭守智于2020年8月23日死亡。
2006年1月22日,郭庄子农工商联合公司(甲方)与郭守智(乙方)签订拆迁协议,约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居住328号院,正式住院15间,建筑面积217.85平方米,现有在册人口6人,分别为郭守智、郭书慧、郭某2、陈某、郭某1、郭某3。原房屋作价为152964元、人均原正式住房面积30平方米/人,拆迁补偿款合计630006元。被拆迁院全院享受优惠购房补贴款341495元。人均优惠购房建筑面积45平方米,被拆迁户全户可享受优惠购房面积270平方米。认购房屋4套,分别为1楼5单元101号(现地址为101号)、86.94平方米;3楼4单元602号(现地址为602号)、87.31平方米;10楼4单元102号(现地址为102号),60.27平方米;10楼4单元401号(现地址为401号)、58.33平方米,优惠购房总房款1050037元,减优惠购房款1050037元,余74422元。甲方需给付乙方搬家补助费6000元、提前搬家奖励费15000元、临时周转补助费3600元、其他补助费535元、提前搬家补助费6000元、粗装修补助费18655元。
郭某2、郭某3均称328号院内房屋均由郭书慧、郭守智出资建设,陈某称南房3间、东房3间系其与郭某2结婚后由二人出资建设,并提交照片予以证明,郭某2、郭某3对此均不予认可。
郭某3提交遗嘱一份载明,遗嘱人:郭守智,汉族,1931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602室。遗嘱受益人:郭某3,系本人孙子,1987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略)。见证人:芦舒羽,男,身份证号(略),联系方式(略)。见证人:杨丽萍,女,身份证号(略),联系方式(略)。立遗嘱地点:北京市丰台区101室。一、本人郭守智,在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在芦舒羽、杨丽萍的见证下郑重订立本遗嘱,并宣布本遗嘱是本人至今为止唯一有效遗嘱。非本人经合法有效程序,此后的任何文件不构成对本遗嘱的变更、补充或撤销。二、本人现在意识清醒,行为自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含义并完全自愿订立本遗嘱。本人妻子郭书慧于2014年4月10日去世,至今未再婚。本人育有儿女五人,长子郭崇文、次女郭亚琴、三女郭亚丽、四女郭亚平、五子郭某2,育有一子郭某3,系本人孙子,现居北京市丰台区602室,本遗嘱中的受益人郭某3系郭某2之子。三、根据本人于2006年与郭庄子农工商联合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本人拥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01室、北京市丰台区602室、北京市丰台区401室、北京市丰台区102室四处房产,四处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本人自愿赠与孙子郭某3个人,在我身后归孙子郭某3所有,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本人孙子郭某3自幼与我及妻子郭书慧共同生活,感情身后,根据妻子郭书慧生前意愿,上述四处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本人妻子郭书慧所有的部分,妻子郭书慧亦希望由孙子郭某3继承。上述意愿是本人及妻子郭书慧生前在充分考虑和商议后做出的决定,现由本人在本遗嘱中宣布。希望本人膝下各个子女遵从本人(及老伴)的心愿,切勿争产,和睦相处。四、若有遗漏的其他财产,除非此后经我补充,我宣布也按本遗嘱的原则进行分配。五、上述房屋如遇国家统一拆迁,如有产权交换、产权交换后所得房屋属于我(及老伴)的份额也按本遗嘱执行。如产生相关赔偿金或相关财产或利益,均由郭某3个人继承。六、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七、本遗嘱于2019年6月17日由本人郭守智在北京市丰台区101室亲自订立,为保证本遗嘱的合法、真实、有效,特聘请芦舒羽、杨丽萍为见证人,见证人现场见证本人在立本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头脑清醒,精神状态良好,保证本遗嘱为本人签字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完全自由、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人:郭守智,2019年6月17日,见证人签名:杨丽萍、芦舒羽,2019年6月17日。
郭某2、郭崇文、郭亚琴、郭亚丽、郭亚平均表示放弃继承郭书慧、郭守智的遗产份额,认可郭守智所留遗嘱,同意郭书慧、郭守智的遗产份额由郭某3继承。郭某2、郭某2均表示不析出各自的份额。
庭审中,陈某、郭某1提交郭某2与李艾斌于2019年11月30日签订的租期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郭某2将北京市丰台区102房屋出租,要求分割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的租金,郭某2、郭某3称房屋出租当日郭某2收取一年租金45000元,后用于为其父亲办理后事,在郭某2与陈某离婚一案中已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房屋已于2020年10月收回,不再出租。经与承租人李艾斌核实,李艾斌称郭某2于2020年10月将房屋收回。
另,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19)京0106民初39625号民事判决,本案查明:郭某2名下北京农商银行尾号5364账号截至2020年8月29日余额1769.78元,其于2019年9月3日取现300000元,于2019年10月11日取现4000元,于2019年10月17日取现2000元,于2019年10月20日取现500元,于2019年10月21日取现6000元,于2019年10月23日取现2000元,于2019年10月28日取现5000元,于2019年12月15日取现5000元,于2019年12月25日取现3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取现5000元,于2020年1月19日取现5000元,以上取现共计37500元。郭某2于2019年10月12日POS机消费2000元,于2019年11月23日POS机消费三笔共计3129.3元,于2020年1月15日POS机消费四笔共计2048元,于2020年1月18日POS机消费2000元,于2020年5月30日转账支出5913元,于2020年8月6日转账支出5000元,于2020年8月20日取现5000元。郭某2称300000元用于日常支出、车辆保养、为父亲看病及办理丧事后尚余70000元左右,其他费用均用于日常支出并提交收据、发票、打车票、医疗费票据等予以证明。陈某对此均不予认可,要求全部分割。
本院认为,按份共有的共有权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析出。由于包括陈某、郭某1等六人均属于丰台区328号搬迁的被安置人口,故搬迁所得补偿款项归六人共同所有,六人均有权按照协议及相关规定取得各自应当享有的补偿款。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析出他人的财产。陈某称其婚后与郭某2新建房屋六间,郭某2、郭某3不予认可,且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院地上物补偿款均归郭守智、郭书慧所有。其他拆迁补助款项由六人平均享有。因六人享有相同面积的优惠购房指标,故六人对所购安置房屋均享有相同的权利,安置房购房款亦应由六人平均负担,从各人应得的拆迁款中先行扣除。郭守智、郭书慧的子女均放弃继承,同意由郭某3按遗嘱继承,本院不持异议。陈某、郭某1应负担购房款总额高于其应得拆迁款,故对其要求给付拆迁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安置人口对所有安置房屋均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当事人均同意101房屋由陈某、郭某1居住使用,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差额面积,因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陈某、郭某1要求按照每平方米30000元给付折价款,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房屋租金45000元,在离婚诉讼中郭某2的银行明细中未体现该笔款项,故对郭某2、郭某3辩称已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对居住使用权的确认仅系为避免各方矛盾、保障各方生活而对安置房屋做出的暂时处理,并非对安置房屋的实际分割,相关权利人可在房屋具备分割条件后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01房屋由陈某、郭某1居住使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602房屋、北京市丰台区401房屋、北京市丰台区102房屋由郭某2、郭某3居住使用。
二、郭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陈某、郭某1房屋租金15000元。
三、驳回陈某、郭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8元,由陈某、郭某1负担5123元(已交纳),由郭某2、郭某3负担102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綦宗霞
法官助理王鹏
书记员申璐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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