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与朱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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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赡养纠纷(2021)豫1527民初1870号

原告朱某1,男,汉族,1950年8月12日生,住淮滨县。
被告朱某2,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生,住淮滨县。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1于1950年8月12日出生,现有三个儿子,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及稳定经济来源,居住于淮滨县。因原告不同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意见。

本院认为,养老育幼既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有三个儿子,要求被告朱某2支付赡养费每年6,000元标准过高,综合原告的身体情况和本地居民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朱某2支付原告朱某1赡养费每年5,000元,年付一次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2支付原告朱某1赡养费每年5,000元整(年付一次,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朱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预交上诉费凭证,仅递交上诉状不递交上诉费预交凭证的,将在上诉逾期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海
书记员郑路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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