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512字数 445阅读模式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381民初5944号

原告:刘某,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被告:徐某,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女两名,长子现已成家,长女徐子茹,现年16岁。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口角打仗,故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1份、户口本1份、房屋大票1份、照片2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但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原告珍惜这份情感,夫妻双方合好是完全有可能在的,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学龙
书记员刘晓桐

2021-06-28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