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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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苏1302民初5742号

原告:李某,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杨某,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一致。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应该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原告款项,但被告未支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拆迁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作答辩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某30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原告已经预交,被告直接向原告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缓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缴纳上诉费。

审判员王建海
法官助理王艳
书记员吴季陶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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