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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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吉0303民特1号

申请人:李某,住吉林省四平市铁**。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后连,男,1949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城东乡立业村二屯,身份证号:XXX。系申请人李某的父亲。下落不明人李后连于1987年下落不明,至今未归。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李后连失踪后,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后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李后连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故应依法宣告李后连失踪。鉴于李某系李后连长子,且李某具有财产代管能力和意愿,故本院依法指定李某为李后连的财产代管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后连失踪;
二、指定李某为失踪人李后连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新玲
书记员  于佳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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