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某巧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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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1)苏1023刑初22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刁某巧,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宝应县。被告人刁某巧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因本案,于2021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扬州市看守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刁某巧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宝应县人民法院(2021)苏102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刁某巧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刁某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对被告人刁某巧尚未退出赃款人民币五十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王志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蒋莹莹
书记员刘婷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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