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705字数 1232阅读模式

镇巴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1)陕0728刑初36号

公诉机关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31日被ZBXGAJ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ZBXGAJ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4月8日被ZBXGAJ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ZBXGAJ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0日晚,被告人赵某某给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谎称陕西省镇巴县赤南镇袁家坝煤矿老板谭某某欠自己钱,欲到赤南镇谭某某矿上拆其电缆线抵账,杨某某信以为真,二人便驾驶川SWWWW幻速牌汽车从万源市出发,经镇巴县盐场镇来到赤南镇袁家坝煤矿附近,卸掉车牌后将车停放在离煤矿约500米的路边,赵某某让杨某某带上自己准备好的钢锯、老虎钳、美工刀等工具,两人步行至该矿洗煤厂时,杨某某意识到是来盗窃电缆的,但出于贪财之念,没有表示反对,二人从洗煤厂旁边的输送带洞口爬进厂房内,分别在一楼和三楼锯掉三根电缆线,盘成三圈搬至公路边草丛中隐藏,期间有群众报警称在袁家坝煤矿附近发现可疑车辆。ZBXGAJPCS民警出警,将准备开车去装电缆线的赵某某带至渔渡派出所盘查,赵某某否认自己盗窃电缆的犯罪事实,民警遂扣押该车辆并移交至ZBXGAJ交警大队渔渡中队。被告人杨某某在拨打被告人赵某某电话无人接听后,遂带上钢锯等作案工具步行回家,途中在袁家坝煤矿和尚湾的一木电杆处将钢锯丢弃。
2021年2月21日晚,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亲戚张某的川SXE000面包车,带上被告人杨某某到赤南镇袁家坝煤矿,将之前藏匿在草丛中的三圈电缆线拉回万源市的廉租房门面房内。2021年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将重量约38公斤的电缆铜线以24元/斤卖给万源市太平镇何某甲废品收购站获利1834元,除分给杨某某665元外,其余1169元用于车辆费用和自己生活支出。2021年4月21日,经镇巴县物价评估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市场价值为3197.34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已退缴其所得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197.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系主犯,应承担主犯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积极参与犯罪,系从犯,可比照主犯从轻判处,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69元、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65元(均已缴纳),返还被害人陕西省镇巴县赤南镇袁家坝煤矿;
三、没收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钢锯一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晓慧
法官助理杨家勇
书记员王娟

2021-06-28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