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115民初2430号
原告:何某,女,1998年2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告:盛某1,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辽中区。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举行婚礼,后于2019年2月12日补办结婚证,婚生一男孩盛某2(2016年6月6日),现跟随被告生活。结婚后双方有时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并于2019年4月分居至今。原告曾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无果。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存款现金、无债权债务。原被告期间,婚生男孩一直由被告盛某1自行抚养。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愿合法婚姻,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应予准许;婚生男孩盛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承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并适当给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何某与被告盛某1离婚;
二、婚生男孩盛某2由被告盛某1抚养,原告何某从2021年7月1日起每月给付被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时止。2021年子女抚养费限判决书生效后给付,今后子女抚养费限每年1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当年子女抚养费。
三、原告何某于判决书生效后给付被告盛某12021年7月1日以前子女抚养费80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玉兵
法官助理宁致远
书记员王爽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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