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1)冀1181刑初10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1996年6月10日出生。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韩某已退赔被害人崔某、殷某、郭某的损失并取得三名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韩某多次盗窃,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其已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韩某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韩某的黑色比亚迪轿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赵廉
法官助理王红
书记员王亚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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