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豫0122民初6027号
原告:朱某,女,生于1975年1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周某,男,生于1974年10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等老宅拆迁所得拆迁款到位,必须归还建小区时女方兄弟朱红领借款,共计五万元整…”,该借款经审理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豫0122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周某、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朱红领借款50000元”。朱某于2021年5月1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韩寺镇营业所向朱红领转账50000元,朱红领于2021年5月3日出具收到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收到朱某还款50000元,收款人朱红领”,故原告朱某要求被告周某给付清偿的共同债务50000元的一半即25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某欠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孙彦伟
书记员郭倩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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