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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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粤0307民初1952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当阳市。
委托代理人某某,广东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一、被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9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3663.5元,由被告承担7775.5元。原告已预交的7775.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775.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杨雅倩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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