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皖0603民初3181号
原告:宋某,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陈某,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6月24日在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淮房字第2××2号)房屋产权归宋某所有。现原告以要求被告配合其办理房产过户为由起诉,请求支持其诉请。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双方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地产权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并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宋某和被告陈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房屋产权归宋某所有,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上述房屋归原告宋某所有,被告陈某应协助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陈某当庭亦表示同意协助宋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宋某办理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淮房字第2××2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齐立
法官助理卢颖
书记员孙冰清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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