钮某、朱友利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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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故意伤害罪(2021)皖1226刑初244号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钮某,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现住安徽省颍上县。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朱友利,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5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殴打本案被害人钮某于2021年2月13日被某某某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3日被某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某某某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某某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某某所。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朱友利和赵某在颍上县**街西段南侧赵某家中聊天,赵某前男友钮某得知后赶到赵某家中,与朱友利发生冲突,钮某用随身携带的甩棍击打朱友利,朱友利还手对钮某进行殴打,双方在互殴过程中,钮某从二楼楼梯摔下。在摔下的过程中,朱友利拽着钮某头发将钮某拖拽到楼梯转角平台,在转角平台处朱友利继续对钮某上身进行踢打,致钮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安徽省颍上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钮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L1椎体新鲜性压缩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眼及右足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朱友利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钮某伤后,于2021年2月13日至2021年2月25日在安徽省颍上县人民医院医院住院治疗13天,用去治疗费11038.06元,期间朱友利亲属支付钮某治疗费6000元。经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鉴定,钮某本次损伤,误工期为140天;伤后60天内需要设专人护理;伤后60日需要增加营养,本次鉴定费用为1500元。钮某总共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1033.06元(9150.26元+844.60元+1038.20元)+误工费20470.8元(140天x146.22元/天)+护理费8132.4元(60天X135.54元/天,诉请)+营养费3000(60天X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50(13天X50元/天)+交通费500元(酌定)+鉴定费1500元=45286.2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友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钮某的陈述,证人王某、赵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回执、安徽省颍上县人民医院入出院记录及收费票据、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书证,安徽省颍上县**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友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某某某院指控被告人朱友利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朱友利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朱友利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害人钮某主动挑起事端,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某某某院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朱友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本院应予以采纳。朱友利的犯罪行为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钮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适当赔偿,但钮某诉请朱友利赔偿其残疾赔偿金7888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782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诉请误工费按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其自报系农民,其误工费计算标准,应按农民标准计算。钮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朱友利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朱友利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朱友利的赔偿数额为30229元(45286.26x80%-6000)。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对被告人朱友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友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
二、被告人朱友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钮某经济损失30229元(不含已支付的6000元);
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钮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依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树立
审判员谌敏
人民陪审员李先娟
书记员迟露露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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