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423民初1696号
原告:梁某,女,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证,2021年5月21日原告梁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双方婚后应当互敬互爱,携手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书华
书记员乔莉
2021-06-29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