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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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故意毁坏财物罪(2021)鲁1402刑初31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7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小学肄业(自报),无正式职业(自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行为于2021年4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21年4月18日在指定居所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
二、德州市某德城分局依法扣押并移交本院的被告人董某某作案工具梅花扳手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刘印江
书记员夏明雪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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