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 )陕0924民初819号原告陕西中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诉被告左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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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021)陕0924民初819号

原告:陕西中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4MA7Oxxxxxx。
负责人:王清禄,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华,紫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左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某某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秉,陕西省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中裕博紫阳分公司于2017年8月8日注册成立,负责人王清禄。公司经营范围含新型环保建材深加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项目管理……等。
2019年10月21日,紫阳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与第二分公司签订《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复垦施工框架协议》,约定:第二分公司在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以《紫阳县某某镇8个村移民搬迁宅基地腾退复垦项目(2019年度)预算书》约定的工程内容进行拆除工程、土地平整复垦工程。协议仅对合同单价进行约定,不予约定合同总价。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于2020年4月27日起与陈某某等人一并进行旧房拆除工作。2020年5月8日,被告在某某村四组拆除王某某家旧房时被倒塌的土墙砸伤,先后送往紫阳县人民医院、安康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住院治疗61天后出院。后原、被告双方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被告于2021年向紫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紫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紫劳人仲案字[2021]11号裁决书,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陕西中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阳第二分公司(简称第二分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成立,负责人王庆。公司经营范围含新型环保建材深加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该公司与原告公司各自独立结算。在案涉腾退复垦工程施工期间,为及时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紫阳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1年2月5日向紫阳县自然资源局借支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工程资金103万元和150万元,并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向第二分公司支付移民搬迁土地复垦项目工程款103万元;2021年2月10日向第二分公司支付宅基地腾退工程款141.9万元。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接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的成立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相互选择的结果。从本案查明案情来看,被告系在紫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旧房腾退拆除施工中受伤,而案涉旧房腾退工程系第二分公司承包施工,工程款项也均打入第二分公司账户,原、被告之间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客观基础。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陕西中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与被告左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樊瑛
书记员杨婷婷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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