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727民初2578号
原告:崔某,女,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汝南县。
被告:刘某1,男,汉族,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原、被告在汝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2,××××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3。2020年10月8日,购买捷达牌轿车一辆(发动机号码:GE0229)。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创业20年之久,且生育二个子女,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之所以产生矛盾,主要原因系个性的差异和家庭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对一些家庭生活中的事务处理方式、方法不尽相同,且可能存在一些不同认识甚至误解所致,并为此影响了夫妻感情。现次子女正处于学习阶段,如果原、被告离婚,势必会影响到子女的学习,并对子女心灵上造成一定程度的打击与伤害。本院望原被告加强双方之间沟通与交流,本着相互谅解、相互包容、相互忍让的态度珍惜双方辛苦建立起来的家庭。各自多作自我批评,相信双方一定能和好如初,共同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因原告崔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崔某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永梅
书记员李东涛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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