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21)晋0581民初1941号
原告:王某,男,1981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高平市。
被告:卫某,男,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现住高平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王某为被告卫某运输货物,2021年2月1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支,载明:“欠条今欠到王某运费陆仟肆佰整(6400)本人卫小旦身份证号码×××2021.2.11卫小旦”。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运费,原、被告双方形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卫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其答辩、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中落款虽为“卫小旦”,但其中载明的身份证号码与邮寄单上身份证号码记载一致,故被告卫某应依据其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向原告支付6400元运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卫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运费6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卫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韦菲
法官助理 杨晓波
书记员 李冬絮
书记员李冬絮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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