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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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鲁1002民初3806号

原告:王某。
被告:曹某某。

本案王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曹某某未予质证,本院依法审查核实了上述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某、曹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11月2日,曹某某向王某借款9000元。曹某某于2021年2月9日向王某出具借条,确认了借款日期及数额,并承诺2021年2月15日还款。后王某多次催告,但曹某某至今未还款。
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王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曹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照约履行各自义务。王某出借款项后,曹某某负有按时偿还借款之义务,但自其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至今又逾数月,其仍未作偿还,王某有权要求其继续还款。
综上所述,王某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曹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波
书记员王晓燕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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