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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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苏0402刑初30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常州市钟楼区。曾因盗窃未遂于2010年7月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2021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2021年4月1日1时59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常州市天宁区清凉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路路口东侧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所驾车追尾撞击前方等候放行的夏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被撞出租车又追尾前方等候放行的纪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致轿车内乘客储某受伤,三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王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兆林
书记员阮柯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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