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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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冀1125民初1192号

原告:刘某,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
被告:王某,男,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起诉,至今双方未能和好,已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准许。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应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锦鹏
书记员李沛淇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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