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与朱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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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赡养费纠纷(2021)冀0104民初2862号

原告:任某,女,193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荣荣,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1,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朱某2,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行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经审理查明,朱振起与原告任某系夫妻,两人生育子女三人,即朱会彬、原告朱某2、被告朱某1。朱会彬自1998年出国到美国工作后至今在美国居住。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受理原告任某、朱某2与被告朱某1、朱会彬继承纠纷一案,2020年11月27日,本院做出(2020)冀0104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一、被继承人朱振起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房产由原告朱某2继承一半产权,被告朱某1继承一半产权,原告朱某2、被告朱某1可以在判决生效之后三个月内共同将该房产出售,平分售房款,逾期不成,可以申请本院执行,将该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房款由双方平分,执行费、评估费等由双方平均负担;二、被继承人朱振起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平方米产权归原告任某,21.77平方米产权由原告朱某2继承,该判决现已生效。2021年3月开始,原告在石家庄市辛集市居住,老年公寓每月基本费用是2400元。原告现每月退休金收入为2059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老年公寓托养入住协议书、养老公寓出具的收据、任某的退休金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任某虽有退休金收入,但难以负担全部生活开销,原告要求两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现在老年公寓的费用,每月2400元,考虑原告年老多病,有日常用药的需要,结合原告提供的部分医疗费的票据,和原告的退休金收入,酌情支持两被告各给付原告500元赡养费。
原告要求被告朱某1支付起诉以前的赡养费,并称此前的赡养费是被告朱某2一人支付,本院认为判决子女给付父母赡养费是为了解决父母养老的现实需要,现无证据证实原告因起诉前的赡养问题对外负有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朱某1支付起诉以前的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如果朱某2在赡养原告方面尽到了主要义务,可以在继承原告遗产时主张多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1、朱某2于2021年4月起每月各给付原告任某500元赡养费,2021年4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月的赡养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本判决生效之日次月的赡养费于每月10日前给付;
二、驳回原告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4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28元,由被告朱某1、朱某2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刘国珑
书记员周玉静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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