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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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1)辽0114刑初286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9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QSL55号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洪汇路三环桥下时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黎某某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145.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引
人民陪审员刘建红
人民陪审员姚丽东
书记员张翠萍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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