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周虎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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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1)吉0622民初351号

原告:刘某,男,住吉林省靖宇县。
法定代理人:刘志强,男,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周虎生,男,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
负责人:王艳。
委托代理人:刘可欣,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8日,周虎生驾驶载乘刘某的吉F4T673号车辆在驼靖线靖宇县花园口镇珠宝村路段处与右侧护栏相撞,造成刘某受伤及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虎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周虎生驾驶车辆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每座限额50万元,每座免赔额500元。周虎生具有驾驶证及上岗证,吉F4T673号车辆由李文才从刘立民处购买,并租给周虎生。事故发生后,刘某在抚松县人民医院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10763.1元,其中一级护理5天,二级护理9天,花费复印费36元。周虎生为刘某垫付1437元,未在刘某的诉讼请求中。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次事故周虎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故根据案情刘某的合理损失应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每座免赔额500元,仍有不足的,由周虎生赔偿。
根据刘某所要求的赔偿损失项目,本院对其损失确认如下:
(一)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刘某的住院医疗费与门诊费共计10763.1元,请求10863.1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应支持1400元(100元×14天)。
(三)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刘某一级护理为5天,二级护理费9天,故护理费为2933.41元。
(四)复印费,为36元,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刘某的各项赔偿为15132.51元。
综上所述,周虎生赔偿刘某500元,剩余14632.51元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院依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虎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5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4632.5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周虎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苑超
书记员王文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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