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2021)内0105民初4212号
原告:肖某,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皮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4日出具的“欠条”1份,载明“今欠老肖木工工费玖仟元整,9000元”,落款处有皮某的签名捺印,并载明“于2020年9月15日前付清,422127197501134910”。
本院认为,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出具“欠条”1张载明欠付老肖木工工费9000元,该份“欠条”虽未载明原告全名,但因原告现持有欠条原件,本院对该份“欠条”予以采信,并对原告所述被告欠付原告木工工费9000元予以采纳,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木工工费9000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木工工费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皮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肖某支付木工工费9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肖某已预交),由皮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秉韧
法官助理徐文涛
书记员李晓雨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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