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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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交通肇事罪(2021)吉0303刑初12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1,吉林省梨树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平市铁西区,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人员指纹卡、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尿样提取登记表、尿样提取笔录、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记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被害人冷某的陈述、证人张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主动报案,积极救治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经依法委托司法机构评估,被告人刘某1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  宋煜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拥政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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