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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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陕0831刑初53号

公诉机关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11月18日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告人杨某某于2021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子洲县某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28日被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柴春平,子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子洲县某某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鉴定意见书,责任认定书,李贝贝的陈述,检车记录,诊断证明,调解协议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肇事,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且血样中乙醇浓度为203.47mg/100ml,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姜宏勋
审判员冯少华
人民陪审员王宏举
书记员魏艳艳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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