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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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甘1227民初536号

原告:陈某。
被告:马某某。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欠款是否真实?评述如下:原告向法庭出示了支付宝转账记录及个人信息页面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记录截图,通过对支付宝个人信息页面核对以及对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短信记录中均有提到被告姓名,且本院与被告本人取得联系,并作有电话记录,在电话记录中,被告本人承认该笔借款是事实,因此本院对欠款真实性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共欠原告陈某4万元。原告所要求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无故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拖欠原告陈某借款共计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先峰
法官助理段静轩
书记员尹宇昭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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