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804民初2252号
原告:刘某,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
被告:贾某1,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儿,贾某2(2013年8月8日出生)。贾某2和原告一起生活。双方因感情不和,为琐事争吵。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互相包容,共同努力维护家庭的和睦、幸福。本案中,原、被告日常生活中虽有矛盾发生,亦属夫妻相处中的正常现象,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相互宽容、相互沟通、不计前嫌,婚姻关系可以维持,应给双方一个和好与修复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贾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文成
法官助理刘大赫
书记员唐嘉宾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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