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豫1723民初2600号
原告:邢某某,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苏某某,男,194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6日,被告苏某某向原告邢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到现金柒万元整(70000元)。苏某某,2020年9月6日”。
2020年10月20日,被告苏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现金拾万元整(10000元)。苏某某,2020年9月6日”。
上述款项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明、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因其他事宜共给了被告170000元,后原、被告自愿将上述款项转为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认定本案构成借贷关系。上述借款,有借条为凭,当事人当庭均不持异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7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邢某某偿还本金1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腾
书记员刘佳明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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