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与陈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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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抚养费纠纷(2021)吉0103民初3045号

原告:陈某1,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理人:时某,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吉林中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2,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其法定代理人时某与被告陈某2的婚生子。时某与陈某2于2018年9月10日在长春市宽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陈某1由时某抚养,陈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原告陈述,被告自与时某离婚后陆续支付原告抚养费共计45,561元,至2021年6月30日,被告仍有56,439元未支付,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时某与陈某2离婚时,已经对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情况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被告应按照该协议履行。被告自2018年9月至2021年6月共计应支付抚养费102,000元(3,000元/月×34个月),根据被告给时某的微信转账显示被告仅支付了45,561元,剩余56,439元未支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陈某2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抗辩权,应自行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陈某12018年9月至2021年6月的抚养费共计56,43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双
书记员    岳威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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