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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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1)辽0114刑初302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男,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万山路。2011年7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于洪监管大队。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6日19时57分许,被告人于某无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辽A0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西江街路口附近,在第二车道上停驶昏睡时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车辆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郝星男
人民陪审员袁会文
人民陪审员高文慧
书记员张翠萍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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