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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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再审判决书

民事(2021)湘0102民再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9年3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庆云,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汉族,1965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忠皓,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再审认为,民间借贷应基于双方合意,仅依据胡某某单方陈述“如果未结婚则房款作为借款”,不能认定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基于当时胡某某与李某某的亲密关系,胡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开发商支付5519814元,用于李某某购买涉案房屋,赠与的意思表示明确,且李某某在再审申请中称之所以购买案涉房屋也为双方结婚做准备,双方从未达成过任何关于“如果未结婚则房款作为借款”的口头协议,故双方是赠与关系。因胡某某一直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赠与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胡某某无权单独处分,且胡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情人关系支付款项给开发商用于李某某购买案涉房屋违背公序良俗,且有可能损害胡某某配偶的利益,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胡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财产给李某某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要求李某某返还,但胡某某配偶可以不当得利请求李某某返还本金及孳息。原审认定双方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应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李某某请求驳回胡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湘01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胡某某对原审被告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3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76300元,由原审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革文
人民陪审员余晓琴
人民陪审员侯意辉
法官助理廖燕
书记员黄彬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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