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吉0284民初1433号
原告:张某,住磐石市。
被告:高某,住磐石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5日,高某向张某借款7,000.00元,张某通过微信零钱通将7,000.00元转账给高某,高某接到该款。2020年12月5日,高某通过微信转账还给张某2,0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故张某依法起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高某欠张某借款5,000.00元,有张某与高某微信之间的转账为凭,双方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日期,故张某可以随时要求高某返还。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张某借款本金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贵玉
书记员李想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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