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甘1227民初570号
原告: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一般代理权限。
被告:何某某。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3年1月31日在徽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9年9月生育一女何某某。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是爱和责任,是组成家庭的纽带,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的稳定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育有一女何某某,且婚后原、被告双方无大的冲突,均是因生活琐事导致的矛盾,原、被告只要相互谅解,加强沟通、理解和包容,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鉴于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田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先峰
法官助理段静轩
书记员尹宇昭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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