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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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故意伤害罪(2021)辽0711刑初35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满族,1994年10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绥中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捕前住锦州市太和区。2015年2月9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处以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金五百元(拘留未执行),2021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兆巨,辽宁振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有被害人周某伤情照片、现场照片、住院病志、前科材料、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刘某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尹某的供述和辩解,义医司鉴所(2021)伤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视频等其他证据材料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尹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视为自首;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尹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具有从轻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尹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德存
人民陪审员石际
人民陪审员蔡广森
法官助理曲莹莹
书记员王**芳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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