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413字数 470阅读模式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陕0103刑初270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2021年3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所犯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郭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博
人民陪审员冯万长
人民陪审员李宗秀
法官助理李蒙
书记员刘雪祺

2021-06-29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