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531字数 408阅读模式

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豫1623民初1535号

原告孙某,女,汉族,1994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现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告顾某,男,汉族,1991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开始共同生活。于××××年××月××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婚长子顾铭浩、××××年××月××日生育婚生次子顾铭宇。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顾某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婚生两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为了有利于两个婚生子健康成长,故本院对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梁小套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顾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世昌
审判员黄素静
审判员张桂梅
书记员纪锦锦

2021-06-29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