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1)豫1403刑初184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1,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商丘市。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睢阳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司明月,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武某之妻穆某向乔某1借300万元整,穆某在借款到期未还。2015年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乔某1因联系不上穆某,以穆某出具以房抵债的承诺书为由带人到武某正在居住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珠江路市统计局家属院一号楼一单元一楼西户家中找其妻子穆某要账,在叫门无果的情况下,乔某1雇请开锁人员将该房门打开,非法进入武某家中,后安排其父母居住在武某家中至案发,严重影响了武某的正常生活,在此期间武某被迫搬出居住,乔某1并将武某家中的一架钢琴拉走卖掉。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1已取得被害人武某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乔某1于2020年9月21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证人穆某、霍某、陈某、乔某2、张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武某陈述及被告人乔某1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1因债务纠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乔某1有自首情节,理由充分,本院予采信。被告人乔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信。综合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1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国强
审判员朱凤菊
人民陪审员夏雷
书记员王媛媛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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