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晋0109民初3100号
原告:贾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李某,住河南省洛阳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系师兄弟关系,2018年12月21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上述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及原告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证明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向原告偿还相应的欠款。由于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进行书面约定,贾某可以催告李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某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阳妮
书记员 韩晋东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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