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郭某、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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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甘0922民初1361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甘肃省瓜州人,农民,住甘肃省瓜州。
被告:郭某,男,汉族,甘肃省瓜州人,农民,住甘肃省瓜州。
被告:温某(郭某之妻),女,汉族,甘肃省瓜州人,农民,住甘肃省瓜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4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10万元的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十天,利息按2%计算。当日,原告扣除3000元利息后,通过瓜州农商银行向郭某账户内转入97000元。后二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处。

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未偿还的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庭审中被告郭某亦认可,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扣除3000元利息后实际向郭某账户内转入借款97000元,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97000元。原告主张的利息3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予以支持。温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温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97000元、利息39000元,合计13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被告郭某、温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典
书记员向建花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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